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M-113-金訴緝-34-20241021-1
字號
金訴緝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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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芃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4752號、113年度偵字第2546號、113年度偵字第3084號、113 年度偵字第3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芃盷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