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DM-113-金訴-1017-202503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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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8236、95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丁○○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給陌生人使用 ,可能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用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0月15日某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戶)存摺封面、身分證正反面、駕駛執照正面、手持身分證之半身照等資料,以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宣」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先以上開證件照片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帳戶(下稱現代財富帳戶),並將本件帳戶作為臺幣驗證銀行後,即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詐騙甲○○、戊○○、乙○○、丙○○、少年許○禎,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入現代財富帳戶內,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提領至其他人頭電子錢包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惟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嫌,係 以被告之供述、現代財富帳戶申設資料,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將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駕駛執照正面照片、手持身分證照片、本件帳戶之存摺封面傳送給LINE暱稱「小宣」之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辯稱:我當時在FB上看到紓困補助廣告,我點進連結後,對方跟我聯絡,他叫我傳那些資料給他,等7-15天審查結果,結果時間到,人就消失不見了,我不知道那是詐騙的。我沒有申請現代財富帳戶等語。經查: (一)被告有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駕駛執照正面照片、手 持身分證照片、本件帳戶之存摺封面傳送給LINE暱稱「小宣」之人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帳戶申設資料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9頁)。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遭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以超商繳費之方式,入金至現代財富帳戶,用以購買USDT後,將USDT轉出一空等節,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查。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二)被告辯稱其係為申辦紓困補助始提供上開資料,雖未提出 任何對話紀錄以實其說。然依現有卷內證據,被告就金融資料部分,僅提供其帳號。並未提供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觀諸本件帳戶之交易明細(警92號卷第18-19頁),本件帳戶亦未有遭他人使用之情形。且現代財富帳戶與本件帳戶之關聯性,僅有申辦時輸入本件帳戶之帳號,現代財富帳戶因而轉匯新臺幣(下同)1元以確認本件帳戶可用,除此之外,現代財富帳戶內資金流動,與本件帳戶全然無涉,有現代財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查(本院卷第61、63頁)。 (三)又現代財富帳戶申辦所輸入之行動電話、電子信箱,均非 被告所有,亦據被告陳述明確,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份在卷可佐(警92號卷第15-17頁)。經本院函詢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關於現代財富帳戶之申辦流程,函覆略以:註冊時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Email、手機號碼、本人金融機構帳號;並上傳身分證正、反面照片、第二證件照片(健保卡、駕照、護照擇一)、本人手持身分證自拍照。(註:對外本公司的官網及宣傳皆要求需提供手寫『僅供MaiCoin平台使用等字眼』紙張;惟內控要求以綁定裝置拍攝手持身分證自拍照,無須提供手寫『僅供MaiCoin平台使用等字眼』紙張,前述內控要求用戶不會得知。)填寫Email時,系統將會發送信箱認證信函,需至填寫之Email信箱收取驗證信函。填寫手機號碼時,則會發送一次性密碼至手機號碼當中方可綁定。(註:手機號碼無需與留存於金融機構之號碼相同)。若有進行抽驗電話照會(本件無),本公司審核人員將會撥打用戶綁定之手機號碼確認個人基本資料、得知途徑、註冊用途等資訊。完成實名認證後,客戶會收到由本公司「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存入的1元,以此驗證客戶所綁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號、分行代碼、戶名資料皆正確等語,有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4年2月11日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55-57頁)。本件現代財富帳戶申辦時所輸入之行動電話、電子信箱,既然均非被告使用,則被告顯然無法收到開通現代財富帳戶之驗證碼。且被告手持身分證拍照亦無手持僅供MaiCoin平台使用等字眼,本件又無電話照會,實難以依現存證據,認定被告知悉其有授權他人申辦現代財富帳戶。 (四)非如實體帳戶幾乎人人都有,申辦虛擬帳戶,並非一般人 常見之生活經驗。且日常生活中,無論係保險、收受款項等,亦偶有需要提供證件正反面、存摺封面照片之情形。在被告僅提供其證件正反面、手持身分證照片、存摺封面照片之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對於其提供上開資料,會被用以申辦虛擬帳戶有所認識,實有疑問。本件被告並未交出本件帳戶使用權,也無證據證明其知悉可能交出帳戶使用權,則尚難逕論被告提供上開資料,即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所述,縱使被告未能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以實其說,然公 訴人認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犯行所憑之前開全部證據,經綜合評價後,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提領時間/ 金額 證據 1 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3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睿智理財」、「BitTurk」、「H Technology future」等向甲○○佯稱:可投資外幣賺取差價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費匯款。 112.11.06-17:23-1萬元 112.11.06-17:31-307顆USDT 甲○○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投資平臺網頁截圖、 現代財富帳戶明細資料(警10號卷第15-19、26-52、65頁) 2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呂易軍」向戊○○佯稱:參加活動可獲得獎金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費匯款。 112.11.06-16:33-2萬元 112.11.06-17:34-614顆USDT 戊○○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繳款證明影本、現代財富帳戶明細資料(警10號卷第53-55、62-64頁、偵36號卷第7-8頁) 112.11.06-08:34後某時-1萬元 112.11.06-17:37-307顆USDT 3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AVATRADE金融客服」向乙○○佯稱:註冊AVATRADE交易所網站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費匯款。 112.11.06-15:41-2萬元 112.11.06-15:42-614顆USDT 乙○○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繳款證明照片、詐騙平臺頁面截圖、現代財富帳戶明細資料(警10號卷第69-71、75、77-84、86頁) 112.11.06-15:45-1萬元 112.11.06-15:46-307顆USDT 4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6日10時許起,以LINE暱稱「幣鈔勝卷(小豪)」、「Alan」等向丙○○佯稱:註冊geminiem.com網站會員可投資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費匯款。 112.11.06-17:07-2萬元 112.11.06-17:07-614顆USDT 丙○○於警詢之證述、繳款證明照片、卓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契約協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現代財富帳戶明細資料(警10號卷第90-94、98-100、107-108、110-112頁) 112.11.06-17:16-2萬元 112.11.06-17:17-614顆USDT 112.11.06-17:19-2萬元 112.11.06-17:20-613顆USDT 5 許○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某時起,以LINE暱稱「祺祥公司 阿茂」、「R.C」工程師等向許○禎佯稱:註冊http://www.hcxxfe.space網站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許○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繳費匯款。 112.11.06-17:46-1萬元 112.11.06-17:47-307顆USDT 許○禎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繳款證明、投資協議書照片、現代財富帳戶明細資料(警92號卷第6-9、13-14、22、24-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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