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CYDM-113-金訴-1062-202503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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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在監獄或看守所 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9條、35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民國114年2月10日於嘉義看守所收受本院判 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屆滿日原為114年3月2日,因適逢星期日之假日而順延至114年3月3日,惟上訴人卻遲至114年3月4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有嘉義看守所蓋印於上訴狀之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可考,嗣該上訴狀於114年3月6日送達本院,有本院之收文章可憑,縱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亦已逾上訴期間。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