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CYDM-113-金訴-1062-20250320-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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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安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陳柏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罪, 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行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3年12 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原羈押原因繼續 存在,且本案判決被告共犯46罪,每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1年 以上,檢警復持續追查被告所犯其他相類案件,以不甘受罰之人 性,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為逃避刑罰而逃亡的可能性,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再予延長羈押2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