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YDM-113-金訴-1075-202502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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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霖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385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之新臺幣35萬4千元、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卡、行動電話1支( 含SIM卡1張)、筆記型電腦1臺、讀卡機2臺、牛皮信封1包均沒 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柏霖於民國113年11月初某日,加入由Telegra m暱稱「托尼阡」、「燒幹雞」、「Foxy」、「波斯貓」等人所組成之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負責依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提款車手所放置之款項及提款卡。陳柏霖為賺取每日新臺幣(下同)5千元之報酬,而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6日透過Instagram與陳慧蓉聯繫,佯稱其中獎後要求點擊網路連結兌換獎品,要求陳慧蓉依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戶,致陳慧蓉陷於錯誤,而於當日下午4時10分及13分,分別匯款49984元及39012元至吳佳潔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復於當日下午4時45分、47分及52分,分別匯款49987元、45016元、49984元至HARNININGSIH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嗣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將上開陳慧蓉所匯入之款項,連同其他款項共35萬4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提款卡,放置在嘉義縣○○鄉○○路000號旁,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陳柏霖於當日晚間7時29分許,依指示前往上開地點拿取上開款項及提款卡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陳柏霖所持有之35萬4千元現金、如附表所示之提款卡、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筆記型電腦1臺、讀卡機2臺、牛皮信封1包。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柏霖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偵查、本 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慧蓉於警詢中之證述、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玉山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信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帳戶基本資料、扣案被告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3826號起訴書。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洗錢部分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 項第2款特殊洗錢罪。惟特殊洗錢罪係以來源不明,但無法確認與特定犯罪具連結關係之金流為規範對象,藉以截堵可能脫罪之洗錢行為,易言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特定犯罪之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一般洗錢罪論處時,始予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864號判決意旨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係為取得每日5千元之報酬,受「托尼阡」之指示,前往領取包含提款卡、現金之包裹,此資金已屬詐欺犯罪之特定犯罪所得,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將款項領出後丟包之行為,已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故業已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罪,自無從再論以洗錢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特殊洗錢罪。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帳號 申設人 1 000-00000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潘琬婷 076/08/27 Z000000000 2 000-00000000000000 鹿港頂番郵局 阿南CHOIRUL ANAM 085/03/23 Z000000000 3 000-00000000000000 斗六西平路郵局 蘇萬迪MUHAMMAD HADITIYA SUWANDI 088/01/13 Z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00 臺中文心路郵局 麗娜YESY PRIHATIN YULINA 080/10/03 Z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 徐旻汝 085/08/05 Z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 徐旻汝 085/08/05 Z000000000 7 000-00000000000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吳佳潔 085/11/29 Z000000000 8 000-00000000000000 朴子海通路郵局 吳佳潔 085/11/29 Z000000000 9 000-0000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吳佳潔 085/11/29 Z000000000 10 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HARNININGSIH哈妮 078/10/03 Z000000000 11 000-0000000000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吉沙拉THAPANG KRITSADA 083/09/12 Z000000000 (000/11/28離台) 12 000-00000000000000 新興郵局 范明孝PHAN MINH HIEU 80/07/26 Z000000000 13 000-00000000000000 嘉義文化路郵局 莉娜ARINA 069/04/11 Z000000000 14 000-00000000000000 竹北郵局 阿丁SUPRIHATIN 069/09/08 OD00000000 15 000-00000000000000 莿桐郵局 LE VAN SANG 074/06/02 Z000000000 16 000-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 蔡辰宏 082/03/16 Z000000000 17 000-00000000000000 台新銀行 蔡辰宏 082/03/16 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