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金訴-149-20241129-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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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鈞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 1、2、附表二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098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部分無罪。 犯 罪 事 實 甲○○(暱稱「MAX」)、丁○(暱稱「翹翹」)、庚○○(暱稱「小 安」、「神經病」、「雪芙蘭」)、巳○○(暱稱「南洋炸雞」) 、午○○(暱稱「瑪沙拉蒂」,本院通緝中)、丙○○(暱稱「Ss」 )、辰○○(暱稱「龍」)與郭冠麟(暱稱「雪崩」)、黃冠霖( 暱稱「海賊王」、「蒙奇D艾斯」)等人,於民國110年6月間, 各自先後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Telegram中以「 胖丁」、「高潮不斷」為暱稱之人(下稱「胖丁」)所主持之詐 騙集團。由辰○○引介之黃○瑄或郭冠麟、巳○○取得人頭帳戶後, 該人頭帳戶即輾轉交予丙○○或黃冠霖。由丙○○或黃冠霖提領款項 後,再交款與第一層收水之甲○○、庚○○、巳○○,層轉第二層收水 之午○○,再轉手至第三層丁○後,由丁○轉交予不詳之人。甲○○就 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之所有,與 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分工模式所示之人及其餘詐騙集團不 詳成員,共同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 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對如附表一、二(不含附 表一編號3)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附表一之帳 戶所有人因而交出帳戶,附表二之被害人先後匯款至如附表二所 示之帳戶。甲○○再以如附表一、二(不含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 方式分工。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 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甲○○取得提領金額0.5%之報酬。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 作。 (二)本判決所引以下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 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二、有罪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66號卷第83-97頁、偵79號卷一第351-355頁、偵23號卷第79-84、255-257頁、本院卷四第259-260、270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丁○、巳○○、午○○、辰○○、庚○○於警詢、證人即同案被告丙○○、證人即共犯黃○瑄、黃冠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郭冠麟於警詢中之證述(警56號卷第1-5、7-21頁、警66號卷第2-82、98-128、153-180頁、警44號卷第1-12頁、他64號卷第103-110、141-143頁、偵79號卷一第421-422、445-447頁),及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係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本件均係犯3人以上詐欺取財,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就被告上開所犯各罪,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2、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二所為,均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被告表示對於詐騙集團成員內有未成年人乙情並不知情,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對上情明知或可得而知,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被告與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分工模式欄位所載之人 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且就附表二部分,分別係以一行為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各同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斷。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對不同被害人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4、爰審酌被告於國家大力查緝詐騙集團下,猶仍為圖己利, 擔任詐騙集團收水角色,參與該詐騙集團之分工,使詐騙集團成員順利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且對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後,使渠等詐欺取財之利益得以實現;被告並非第一線提款之人,較第一線取款手、取簿手更不易為警查獲;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健身房業務,已婚,有兩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附表二所示之刑。 5、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 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或可合併定執行刑,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我的報酬是0.5%等語(本院卷四 第260頁)。就被告之報酬,自被害人匯款金額與提領金額中之低者計算,被告之犯罪所得為4098元(819725*0.5%),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追徵其價額。 三、不另為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就參與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領取金 融卡之包裹上繳之分工行為,亦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然查,領取上開帳戶金融卡時,無積極證據可認該帳戶內已有其他犯罪所得或利益,得以透過該帳戶掩飾或隱匿,則被告參與領取帳戶金融卡之分工行為本質上僅係為獲取詐欺犯罪所得,本應視為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且被告亦未有其他行為合法化該犯罪所得之來源,仍可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其整體犯罪流程(詐得帳戶資料部分)均無製造金流斷點以隱匿可疑犯罪資產之情事。是被告上開所為,自難以一般洗錢罪之規定相繩,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被告前經認定有罪之詐欺取財犯行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又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涉犯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嫌等語。然就附表一編號3之帳戶所有人申○○,因本次提供帳戶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76號判決認定幫助犯洗錢罪確定,有上開判決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三第213-222頁)。申○○既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又未提供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申○○係因受詐欺而交付帳戶。則申○○是否為本件詐欺取財之被害人,實有疑問。經綜合評價後,仍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刑事訴訟制度「倘有懷疑,即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之原則,即難據以為被告不利認定,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交付帳戶 交付時間 領取時間 分工模式 證據 所處之刑 詐騙方式 交付地點 領取地點 1 寅○○ 110年6月9日某時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6月9日21時許 110年6月12日12時44分許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寅○○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畫面截圖、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照片(警56號卷第53-56頁、警66號卷第331、477-482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假家庭手工求職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神林門市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世川門市 2 戌○○ 110年6月9日19時23分許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6月9日22時38分許 110年6月12日11時18分許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戌○○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統一超商寄件查詢畫面截圖、臉書社團廣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土銀、郵局、玉山存摺封面、提款卡照片(警56號卷第45-48頁、警44號卷第22頁、警66號卷第331、334-338、473-476、481頁、偵79號卷二第155-164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假家庭手工求職 宜蘭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員泰門市 嘉義縣○○鎮○○里○○0號統一超商大埔美門市 3 申○○ 110年7月2日9時30分許 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 110年7月6日22時35分許 110年7月8日23時30分許 收簿手:郭冠麟、巳○○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申○○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交貨便貨態查詢系統翻拍照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44號卷第19-23、27-30、33-40頁、警66號卷第339頁) 假貸款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雅廣裕門市 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嘉國門市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分工模式 證據 所處之刑 詐騙方式 提領地點 1 己○ 110年6月11日15時54分許起 110.06.12-18:59-5萬元 同日19:00-00000元 寅○○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同日19: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己○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警66號卷第195-197、331-332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假退費真詐財 110.06.12-20:08-3萬元 110.06.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2 戊○○ 110年6月12日18時30分許起 110.06.12-20:00-00000元 同上 110.06.12-20:00-00000元 同日20: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戊○○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ATM交易明細表照片(警66號卷第207-208、216-217、332-333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錯誤操作取消扣款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3 乙○○ 110年6月11日某時起 110.06.13-00:10-5萬元 同上 110.06.13-00:00-00000元(共2筆) 同日00:15-9005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乙○○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21-224、231-233、240-245、333-334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南嘉義分行ATM 解除按月扣款 110.06.13-00:25-3萬元 同日00:00-00000元 110.06.13-00:00-00000元 同日00:00-00000元 00:00-00000元 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新榮分社ATM 110.06.13-00:30-205元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4 丑○○ 110年6月12日16時34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戌○○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5-5000元、6萬元 同日17:07-6萬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丑○○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50-252、257-258、334-335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取消重複訂單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5 酉○○ 110年6月12日16時18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上 110.06.12-17:07-6萬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酉○○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轉帳成功簡訊通知截圖、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62-265、272、335、338、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解除高級會員設定 110.06.12-17:00-00000元 110.06.12-17:00-00000元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110.06.12-17:00-00000元 戌○○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0-00000元 (共2筆) 同日17:18-7505元 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 6 壬○○ 110年6月12日15時12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戌○○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壬○○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警66號卷第276-278、286-287、336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解除高級會員設定 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站前郵局ATM 7 子○○ 110年6月12日16時3分許起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43-7123元 同上 110.06.12-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子○○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294-296、300-301、336-337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取消重複扣款 嘉義市○○路000號凱基銀行嘉義分行ATM 8 未○○ 110年6月12日16時40分許起 110.06.12-17:00-00000元 戌○○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2-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黃○瑄 車手兼收簿手:丙○○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未○○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台新存摺封面影本、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66號卷第305-308、313-316、337-338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嘉義市○○路000號玉山銀行ATM 取消重複扣款 110.06.12-17:31-9123元 110.06.12-17:43-9005元 嘉義市○○路000號京城銀行ATM 9 辛○○ 110年7月10日14時許起 110.07.10-16:00-00000元 申○○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6:00-00000元 同日16: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巳○○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辛○○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中信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警44號卷第74-75、84、86頁、警66號卷第339-340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臺南市○○區○○路000號板信商銀成功分行ATM 取消錯誤轉帳交易 110.07.10-15:00-00000元 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5:14-2萬元 同日15:15-1萬元 同日15:17-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10 癸○○ 110年7月10日16時30分許起 110.07.10-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申○○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同日17: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巳○○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癸○○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ATM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手機通聯紀錄截圖(警44號卷第91-93、96-98、101頁、警66號卷第340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 取消錯誤扣款 110.07.10-17:43-7901元 110.07.10-17:50-8005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陽信銀行西華分行ATM 11 亥○○ 110年7月9日19時許起 110.07.10-14:00-00000元 申○○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7.10-14:54-2萬元 同日14:56-9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巳○○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亥○○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ATM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內頁明細、玉山存摺內頁明細(警44號卷第106-114、134-136、140頁、警66號卷第341-342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取消重複訂單 110.07.10-15:10-3萬元 同日15:15-3萬元 110.07.10-15:17-2萬元 同日15:18-2萬元 同日15:20-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日盛銀行安平分行ATM 110.07.10-15:00-00000元 110.07.10-15:00-0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高雄銀行臺南分行ATM 12 卯○○ 110年7月10日15時19分許起 110.07.10-16:00-00000元 同上 110.07.10-16:00-00000元 收簿手:郭冠麟、巳○○ 車手:黃冠霖 車手頭兼第1層收水:甲○○、庚○○、巳○○ 第2層收水:午○○ 第3層收水:丁○ 卯○○於警詢之證述、監視器影像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手機通聯紀錄翻拍照片(警44號卷第145-146、150、152頁、警66號卷第342頁) 甲○○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取消重複訂單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西臺南分行A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