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M-113-金訴-411-202501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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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3525號、第15513號、113年度偵字第1161號、第1604 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 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永豐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沒收。未扣押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預見將金融行庫存款帳戶提供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罪,仍各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間接故意: (一)先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某時,將其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夏笙企業社甲○○,下稱「聯邦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交與名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受。該成年人所屬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復輾轉匯款至甲○○之聯邦帳戶,款項旋遭轉匯提領一空,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二)後於112年7月20日某時,甲○○交付其個人資料與名籍不詳 之成年人收受,容任其申設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甲○○,下稱「永豐帳戶」),並取得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號、密碼。嗣該成年人所屬之犯罪組織成年成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甲○○之永豐帳戶,款項旋遭轉匯提領一空,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 二、案經夏陳○蓮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鍾○貴訴由花 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徐○增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名稱:(一)被告甲○○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 日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夏陳○蓮、紀○隆、徐○增、鍾○貴於偵查之指訴;(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件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客戶收執聯、詐騙帳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暨附件、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存摺存款明細表、帳戶個資檢視、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匯出匯款多筆查詢結果、照片(對話紀錄等);(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4236號、113年度偵字第1769號不起訴處分書(潘雅玫)、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6452號不起訴處分書(許瑄玫)、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998號起訴書(許名捷〈原名許富昇〉)、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78號、113年度偵字第3577號起訴書(葉健廷)。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經比較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3條之結果,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核被告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犯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亦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犯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一,被告以提供存款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洗錢,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幫助犯洗錢罪處斷。被告上揭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有加重、減輕,其理由敘述如下: (一)被告前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1608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9年10月3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裁量不加重最低本刑。 (二)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洗錢行為,為幫助犯,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被告在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犯洗錢行為,爰依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前揭刑之減輕,依法遞減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注意刑法第 57條各款事項,考量被告甲○○始終坦認犯行,犯罪後之態度佳,兼衡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犯罪所生之損害非低,末斟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生活狀況(業工、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智識程度(高職肄業),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五、末查,被告將其申設之聯邦、永豐帳戶提供予名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嗣經該集團成員持聯邦、永豐銀行帳戶犯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罪,應認分別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誤,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以免嗣後再供其他犯罪使用。又檢察官執行沒收時,通知聯邦、永豐商業銀行註銷該等帳戶即達沒收目的,因此認無再宣告追徵之必要。末被告因提供帳戶而受免除債務新臺幣(下同)60,000元,業經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供承綦詳,核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30條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智仁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1 2 3 被害人 夏陳○蓮 紀○隆 鍾○貴 詐術 名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2年6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夏陳○蓮佯稱:在某網站投資云云,致夏陳○蓮陷入錯誤。 名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2年4月中旬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紀○隆佯稱:在某網站投資云云,致紀○隆陷入錯誤。 名籍不詳之成年人於112年6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鍾○貴佯稱:下載「領達利」、「創優富」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鍾○貴陷入錯誤。 被害人匯款之時間 112年7月3日9時50分許 112年7月3日10時40分許 112年7月3日9時35分許 被害人匯款之金額 100,000元 680,000元 250,000元 被害人匯至第一層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葉健廷)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瑄玫)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富昇) 第一層帳戶匯出時間 112年7月3日13時58分許 112年7月3日11時45分許 112年7月3日9時47分許 第一層帳戶匯出金額 500,000元 680,000元 740,000元 第一層帳戶匯至第二層帳戶 甲○○聯邦帳戶 甲○○聯邦帳戶 甲○○聯邦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時間 金額 1 徐○增 於112年6月中旬某日,通訊軟體「LINE」名稱「助教詩婷」向徐○增佯稱:下載「領達利」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徐○增陷入錯誤。 112年8月2日9時53分許 1,000,000元 112年8月2日14時7分許 2,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