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YDM-113-金訴-496-2024110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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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勳 具 保 人 林群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6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群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柏勳前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3年2月28日12 時50分許,經警察逕行逮捕之,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嗣由具保人林群恩於113年2月29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被告住所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警察復執行拘提未獲,而被告現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113年10月4日函、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拘票、報告書、查訪表存卷可稽,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