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CYDM-113-金訴-508-202411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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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徐祥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2953號、113年度偵字第2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祥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祥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判決在案,判決正本於113年8月21日對上訴人之同居人送達等情,有本院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嗣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觀之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陳明: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等語,然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上訴人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即應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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