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YDM-113-金訴-612-20241021-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六一二號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 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三年度審金訴字第九二九號 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項定 有明文;而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亦為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被告李宜璋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004、12675號提起公訴,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審理中,尚未判決等情,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該案與本案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同意將本案移送至該院合併審判,有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是為符訴訟經濟,並兼顧被告利益,爰將本案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案件(俊股辦理)合併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