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M-113-金訴-623-20241004-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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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 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14 時宣判,但適逢山陀兒 (第18號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10月2日、10月3日連兩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奕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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