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3-金訴-628-202501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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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清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53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 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清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許清豪明知其無交易線上遊戲帳號之真意,竟仍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陳俊成、林泓宇(2人涉犯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案偵辦)共同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陳俊成於民國112年9月1日前某時,以事成後支付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條件,說服林泓宇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供作收受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用。許清豪則於112年9月1日某時,利用臉書向陳亮延謊稱有意將其申請使用之「三國志」線上遊戲帳號以4萬元之對價讓售,致陳亮延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4日13時32分許,依許清豪指示將4萬元匯入本案郵局帳戶內。許清豪再聯繫林泓宇,告知要向陳亮延佯稱係「三國志」線上遊戲交易之款項。林泓宇接獲陳俊成通知後,即持提款卡將4萬元悉數領出,並依指示於同日13時40分許前往南投縣○○鄉○○村○○路00○0號之統一便利商店信義鄉門市,將以提袋包裝之4萬元現金放在該門市店之廁所內,隱匿該犯罪所得。陳俊成後進入該廁所內拿取該贓款,並於同日13時50分許、19時52分許分2次將合計2萬9千元之贓款匯入許清豪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內,陳俊成並將剩餘之1萬1千元據為己有。 二、證據名稱:被告許清豪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陳亮延、證人林泓宇、陳俊成、王煜翔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本案郵局帳戶、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 三、被告於偵查中,僅坦承普通詐欺犯行,惟否認有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犯行(偵卷第44、46頁)。是以,被告並不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之坦承加重詐欺罪且於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要件,自無該條例減輕其刑之適用,亦併此敘明之。然被告有繳回犯罪所得部分,於量刑時考量。 四、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一律以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最低刑度1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繩,不免苛酷,苟未依個案情節予以舒嚴緩峻,實有悖於罪刑相當原則。本件被告並非屬以詐騙為業之詐騙集團成員,其詐騙告訴人,致告訴人損失4萬元,所為固屬不該。告訴人受詐騙之損失,相較於詐騙集團實施詐欺之案件,或有數10萬元、甚至數百萬元之鉅等情,被告犯罪情節顯屬較輕,且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迄今賠償告訴人1萬元,有審理筆錄、交易成功截圖附卷可參。上揭法定刑與其犯罪情節相較,實屬情輕法重,顯有堪資憫恕之處,本院認縱量處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59條、第38條之2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