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M-113-金訴-701-2024123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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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9157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 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誤繕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表: 原判決位置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備註 案由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17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57號),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本案起訴書可佐(見偵卷第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