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YDM-113-金訴-713-2024103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芷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9 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 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芷煊共同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日。 扣案之手機1支(含SIM卡1張)、犯罪所得新臺幣34萬元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9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芷煊可預見依詐騙人士指示收取來源不明之款 項工作,實可能為收取詐欺等犯罪贓款之「車手」行為,竟與暱稱「亞馬遜」之詐騙人士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王宜安(前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5月1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國泰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以不詳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漢文」之詐騙人士。嗣詐騙人士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張淑娟施用詐術,致張淑娟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至國泰帳戶。王宜安再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提領64萬9,000元後,旋即前往嘉義市○區○○街000號「寶雅百貨」前,將上開提領款項全數交給林芷煊。林芷煊取得上開款項後,並未繳回「亞馬遜」,而與楊朝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同花用其中部分金額,剩餘之34萬元則交給警方扣案。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芷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證人楊朝昌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電話紀錄,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被告於員警知悉其參與本次犯行前,即自行告知有犯罪偵查 權限之員警,並帶同員警扣得花用剩餘之犯罪所得34萬元,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有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輕其刑之適用。又因被告並未繳交「全部」所得,故無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適用,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附表: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證據 張淑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4日某時起,假冒張淑娟姪女身分撥打電話向張淑娟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張淑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層帳戶。 112年5月9日14時20分臨櫃匯款65萬元至王宜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宜安分別於112年5月9日14時38分、14時40分、14時41分、14時43分、14時44分各提款10萬元(共50萬元)、於同日14時52分轉帳14萬9000元至王宜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宜安又於112年5月9日15時2分、15時4分、15時5分、15時7分、15時9分各提款3萬元(4次)、2萬9000元(共14萬9000元)後,並將前所提領之50萬元共計64萬9000元全數交與林芷煊。 張淑娟、王宜安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郵局存摺封面影本、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查詢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國泰帳戶、合庫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王宜安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4、19-20、29-30、32-34、38-42、45-47、50-55頁、偵卷第185、189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