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DM-113-金訴-736-2024120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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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NG JIA HAO(中文名:馮家豪,馬來西亞籍)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與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漏載沒收之宣告,惟 於犯罪事實欄即已明確記載:被告使用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犯詐欺取財罪等事實,並於理由敘明: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等情。是更正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是以,此漏載為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補充更正,以使原判決主文所示內容與本院原判決理由所示本旨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 PANG JIA HA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 PANG JIA HA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