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CYDM-113-金訴-774-20250303-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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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崢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崢豪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崢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已合法送達被告陳崢豪,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被告陳崢豪雖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12月31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陳崢豪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