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金訴-788-2024112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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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瑋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030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 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蕭瑋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蕭瑋辰與暱稱「阿耀」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方式,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蕭瑋辰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提款後,將款項交給「阿耀」,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並因此獲得每日新臺幣5千元之報酬。 二、證據名稱:被告蕭瑋辰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及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如附表二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並非本件審理範圍, 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被告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證據 林吳秉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某時起,假冒電商業者客服以電話向林吳秉鋒佯稱:其影城電商會員設定錯誤,需操作網銀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林吳秉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2.04.13-01:54-8萬9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2年4月13日凌晨0時8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港坪門市提領8萬9000元;同日0時15分,在嘉義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車店門市提領3萬元共計11萬9000元,再於同日0時20分許在上開新車店門市前車上全數交付給「阿耀」。 林吳秉鋒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告提款時間、影像表格、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12-14、45頁、本院卷第43-46頁) 附表二: 編 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款帳戶 不詳之人提款時間/金額 起訴認被告提領時間/金額 證據 1 魏至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2日下午5時10分許起,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以電話向魏至廷佯稱: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高級會員云云,致魏至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04.12-17:43-2萬9983元 同日18:02-2萬元 同日18:04-1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4.12-17:48-2萬元 同日-17:49-2萬元 同日-18:08-3萬元 同上附表一 魏至廷於警詢之證述、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內頁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截圖、被告提款時間、影像表格、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10、28-32、34-39頁、本院卷第43-46頁) 3 李欣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4月15日下午3時許起,假冒購物網站、郵局客服以電話向李欣蓉佯稱:其金融卡遭他人錯誤付款,需關閉金融卡刷卡功能並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致李欣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04.15-20:31-4萬9987元 同日20:33-7123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04.15-20:47-2萬元 同日-20:54-2萬元 同日-20:57-2萬元 同日-20:58-2萬元 同日-21:02-1萬2千元 112.04.15-21:30-2千元 同日-21:30-2萬元 李欣蓉於警詢之證述、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被告提款時間、影像表格、 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7、16-18、53頁、本院卷第4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