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M-113-金訴-793-2025032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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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幸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1 85號、112年度偵字第15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幸娟(提供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涉犯幫 助洗錢等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判決確定)可預見金融帳戶、個人資料為個人信用、身分之重要表徵,隨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不法分子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便於收取贓款及規避司法機關調查,竟不以為意,因需錢孔急而尋網路「代辦貸款」廣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聯繫,旋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4月17日前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提供其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及銀行存摺封面等資料予該詐騙集團拍照使用。該集團取得上開資料後,其內部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先於112年4月17日4時15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至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蝦皮公司)經營之蝦皮拍賣網站,以被告之個人身分資料及其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中銀行帳戶)資料註冊會員帳號「r16etn8pfe」(商店名稱「kak888800」,下稱本案蝦皮帳號);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本案蝦皮帳號在蝦皮拍賣網站刊登販售mycrad點數訊息,致附表所示郭沁川、梁智穎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內。因認被告上開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下稱「本案」)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可預見將自己所持有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交與他 人使用、依他人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4月18日某時,前往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將其申設之永豐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新竹縣○○市○○○○路0號「國泰大樓」前,將其個人身分證影本、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永豐帳戶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另同時提供華南銀行、臺中銀行帳戶,然無證據已做為犯罪使用),並依該詐騙集團指示住宿在新竹縣某處住宅內。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前於112年3月中旬某日起,以LINE暱稱「Eilna」向吳正一佯稱成立集資群組並參加投資平台(網址:https://www.xvjjuirughhji.com)一同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吳正一陷於錯誤,於取得永豐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即指示吳正一於同年4月20日10時21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永豐帳戶,因而詐欺取財既遂。詐騙集團成員並以蔡幸娟提供之扣案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入網路銀行操作轉帳,欲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然上開匯入永豐帳戶之款項,因不明原因無法透過網路銀行轉出,而致洗錢未遂。某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遂於同日14時許,搭載蔡幸娟前往新竹縣○○市○○○路0000號永豐銀行光明分行,詢問行員如何使用網路銀行轉帳,經行員劉俐君發覺有異,通知警方到場查證後獲悉上情,並扣得蔡幸娟所有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支(含SIM卡1張)、永豐銀行存摺1本及印章1個等情,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6,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3年3月12日確定(下稱前案),有前案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㈡另被告可預見將自己所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交與他人使用、依他人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12年4月18日,陸續前往銀行,將其申設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2、4之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後,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新竹縣○○市○○○○路0號「國泰大樓」前,將其持用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及上述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自願依該詐騙集團指示,住宿在新竹縣某處民宅內,該詐欺集團成員亦以被告蔡幸娟名義以網路申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3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附表三所示詐騙方法,向鍾銘訓、李伊婷、蘇錦裕、馬文玲及吳正一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將附表三所示金額款項匯入附表三所示之帳戶。詐騙集團成員並以被告蔡幸娟提供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登入網路銀行操作轉帳,欲以此方式迂迴層轉,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欺之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前因提供前開永豐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於113年3月12日確定等情,有前案刑事判決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足憑。而本案被告係同時將附表二所示編號1、4之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乙節,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且為前案判決所認定,足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意同時提供附表二編號1、2、4之帳戶資料,是本案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開判決確定之犯罪事實,係被告於同一時、地,交付個人身分資料及多個帳戶之單一行為而同時侵害數人財產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應為上開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款規定,自不得再行追訴。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93、8847、9112、14573、15854號不起訴處分書(下稱不起訴處分)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㈢觀之前案、不起訴處分及本案,被告所交付之帳戶相同、被害人遭詐欺匯款時間相近,且依被告所提出Messenger之聊天紀錄(見本院卷第77至129頁),被告應係於相近之時間點,提供前開數帳戶資料予同一詐騙集團之成員,致詐騙集團成員利用其帳戶及身分資料施行詐騙,致本案、不起訴處分及前案之告訴人等遭詐欺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準此,被告本案部分與業經起訴之前案部分為同一案件,係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犯罪事實,自為該案起訴效力所及,又前開該案業經實體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應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奕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案號 1 郭沁川 (提告) 於112年4月24日2時許,在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帳號「rl6etn8pfe」誆售mycrad點數,致告訴人郭沁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4日2時53分許 4,250元 另案被告陳昱宏(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123號等案提起公訴,現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51號案審理中)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3185號 2 梁智穎(提告) 於112年4月23日1時49分許,在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帳號「rl6etn8pfe」誆售mycrad點數,致告訴人梁智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3日1時49分許 4,250元 另案被告陳昱宏申辦悠遊付電子支付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5811號 附表二:被告蔡幸娟所有用於詐騙之帳戶明細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 備註 1 臺中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2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3 永豐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9日9時22分上網以網路申請開戶 4 華南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案號 1 鍾銘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1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雯Eileen」聯絡告訴人鍾銘訓,邀其至投資平台(https://www.asgfdsaf.com)投資股票,並佯稱告訴人鍾銘訓抽中300張玉山金控股票,需補足申購股票之股款,否則將導致違約交割云云,致告訴人鍾銘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20日10時28分許 ②112年4月20日10時34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中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193號 2 李伊婷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3月初,在社交平台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吸引告訴人李伊婷聯繫該廣告所附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由暱稱「經理小永福」向告訴人李伊婷佯稱:使用「永誠金投」APP投資股票需入金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李依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20日10時36分許 ②112年4月20日10時40分許 ①10萬元 ②7萬1,440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8847號 3 蘇錦裕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2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雯Eileen」聯絡告訴人蘇錦裕,邀其至投資平台(https://www.nfigkrkwhq1.com、https://www.djkgopsj.com)投資股票,並佯稱告訴人蘇錦裕抽中玉山金控股票,需補足申購股票之股款,否則將導致違約交割云云,致告訴人蘇錦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0時26分許 4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9112號 4 吳正一 (未提告) 被害人吳正一於112年1月,在影音平台YOUTUBE觀看「侯偉明股票投資」廣告,連繫該廣告所附之通訊軟體LINE自稱「Eilna」之人,邀被害人吳正一至投資平台(https://www.xvjjuirughhji.com)集資操作投資股票,佯稱抽中長榮航太股票,需先補足中籤股票之股款云云,致被害人吳正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4月20日10時21分許 1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4573號 5 馬文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3月16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雯」、「林孝恩」聯絡告訴人馬文玲,邀其至投資平台投資股票,致告訴人馬文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①112年4月20日10時38分許 ②112年4月20日10時38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 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5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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