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3-金訴-797-202502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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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仕杰 盧育廷 盧育均 顏希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62號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58號、113年度偵字第9416號、113年度偵 字第9417號、113年度偵字第9418號、113年度偵字第9419號、11 3年度偵字第9860號、113年度偵字第9899號、113年度偵字第106 23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136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貳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 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 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 罪 事 實 一、丑○○、黃○○、玄○○、B○○為謀職而先後接觸張弘起所屬、由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電信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緣丑○○、黃○○、玄○○、B○○均可知該組織為3 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且目的係對民眾實施詐騙,以圖取不法利益,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3年5至6月間加入張弘起等人所組成之電信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同時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集團之成員(無證據顯示為未成年人)在不詳處所成立詐騙電信機房,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向附表一所示之人進行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依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而丑○○接獲張弘起指示後,持張弘起交付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分別轉交予黃○○、玄○○、B○○、不知情之少年賴○芸(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經本院少年法庭審理裁定)、宙○○、A○○(均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黃○○、玄○○、B○○、少年賴○芸、宙○○、A○○則依丑○○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嘉義縣各處自動櫃員提款機提領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予丑○○,並由丑○○收款後,統一上繳予張弘起或系爭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嗣因附表一所示之人察覺受騙而報警處理,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或取得上開人等之同意進行搜索,當場扣得丑○○、黃○○、玄○○、B○○各自所持用行動電話1支(廠牌、型號、內含SIM卡門號詳如附表一所示),而悉上情。 二、案經子○○、丁○○、E○○、辰○○、邱襌、戌○○、辛○○、F○○、D○ ○、壬○、地○○、乙○○、C○○、己○○、亥○○、酉○○、巳○○、卯○○、未○○、戊○○、寅○○、天○○、午○○、宇○○、癸○○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 定之限制,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規定毋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供述證據: ㈠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一第5至7 頁、第9至15頁;警卷二第15至17頁、第19至25頁;警卷三第9至11頁、第13至19頁;警卷四第9至11頁、第13至19頁;警卷五第3至5頁、第7至13頁;警卷六第21至23頁、第25至31頁;警卷七第25至27頁、第29至35頁、第37至41頁、第43至45頁;警卷八第19至21頁、第23至29頁;南投警卷第13至17頁、第19至22頁;7562偵卷第11至16頁、第112至113頁反面、第153至157頁、第205至207頁;聲羈卷第15至21頁;偵聲卷第21至24頁;本院卷第44頁、第104頁、第161頁、第178至179頁)。 ㈡被告黃○○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一第17至 31頁;警卷七第47至61頁、第63至65頁;南投警卷第3至11頁;7562偵卷第75至82頁、第100至106頁、第158至159頁、第194至198頁;本院卷第210頁、第222頁)。 ㈢被告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二第3至5 頁、第7至13頁;7562偵卷第49至54頁、第108至110頁反面、第160至161頁、第194至198頁;本院卷第161頁、第179頁)。 ㈣被告B○○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警卷六第33至3 5頁、第37至57頁;警卷八第3至5頁、第7至17頁;7562偵卷第138至143頁;9899偵卷第16至17頁反面;本院卷第161頁、第179頁)。 ㈤證人子○○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09至112頁;他卷第49 至50頁反面)。 ㈥證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26至129頁;他卷第57 頁反面至59頁;南投警卷第41至47頁)。 ㈦證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35至137頁;他卷第62 至63頁)。 ㈧證人E○○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43至145頁;他卷第66 至67頁)。 ㈨證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57至158頁;警卷三第 49至50頁;他卷第77至77頁反面、第200至202頁)。 ㈩證人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65至166頁;他卷第73 至73頁反面)。 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73至176頁;他卷第81 至82頁反面)。 證人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83至191頁;他卷第86 頁反面至90頁)。 證人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199至202頁;他卷第13 7頁反面至138頁反面)。 證人F○○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11至214頁;他卷第143 至144頁反面)。 證人D○○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19至227頁;他卷第150 至153頁)。 證人楊瑋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243至246頁; 他卷第181至182頁反面、第184至185頁)。 證人地○○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68至71頁;他卷第162 頁反面至164頁)。 證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77至78頁;他卷第121 至121頁反面)。 證人C○○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85至87頁;他卷第125至 126頁)。 證人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二第95至97頁;他卷第130 至131頁)。 證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三第3至8頁;他卷第1 87至189頁反面、第191至194頁)。 證人亥○○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三第58至59頁;他卷第134 頁反面至135頁)。 證人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至7頁;他卷第 173至175頁、第177至179頁)。 證人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四第31至32頁;他卷第148至 148頁反面)。 證人賴姍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五第15至21頁;7562偵卷 第95至98頁)。 證人王靖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59至63頁)。 證人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24至125頁;警卷八第 68至69頁;他卷第94頁反面至95頁)。 證人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30至132頁;警卷八第 74至76頁;他卷第97頁反面至98頁反面)。 證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41至143頁;警卷八第 85至87頁)。 證人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55至159頁;警卷八第 99至103頁;他卷第103至105頁)。 證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64至165頁;警卷八第 108至109頁;他卷第107頁反面至108頁)。 證人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77至180頁;警卷八第 121至124頁;他卷第114至115頁反面、第117至117頁反面)。 證人天○○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189至193頁;警卷八第 133至137頁)。 證人午○○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205至206頁;警卷八第 149至150頁)。 證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六第215至216頁;警卷八第 159至160頁)。 證人癸○○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七第67至75頁)。 二、非供述證據: ㈠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黃○○)1份(見警卷一第43頁、警卷七第85 頁、7562偵卷第83頁)。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黃○○)各1份(見警 卷一第53至59頁、警卷七第87至93頁、7562偵卷第84至87頁)。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玄○○)1份(見警卷二第35頁、7562偵卷第5 5頁)。 ㈣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玄○○)各1份(見警 卷二第37至43頁、7562偵卷第56至59頁)。 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B○○)各1份(見警卷 六第73至79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 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丑○○)1份(見7562偵卷第17頁)。 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丑○○)各1份(見756 2偵卷第18至19頁反面)。 ㈧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見7562偵卷第33至 44頁)。 ㈨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61至65頁、 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警卷八第49至63頁、他卷第26至48頁;7562偵卷第221至265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 ㈩告訴人子○○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14頁;他卷第51頁反 面)。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15頁;他卷第52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16至1 17頁;他卷第52頁反面至53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19至120 頁;他卷第54至54頁反面)。 被害人丙○○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22頁;他卷第55頁反 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23頁;他卷第5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24至1 25頁;他卷第56頁反面至57頁;南投警卷第49至51頁)。 4.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見警卷一第131至132頁; 他卷第60至60頁反面)。 5.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33頁; 他卷第61頁;南投警卷第53至55頁)。 告訴人丁○○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39至1 40頁;他卷第64至6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41頁; 他卷第65頁)。 告訴人E○○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47至1 48頁;他卷第68至68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49頁;他卷第6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51至153 頁;他卷第70至7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見警卷一第155頁;他卷第72 頁)。 被害人甲○○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59頁;警卷三第51頁 ;他卷第7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61頁 ;警卷三第53頁;他卷第79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63至164 頁;警卷三第55至56頁;他卷第80至80頁反面)。 告訴人辰○○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67至1 68頁;他卷第74至7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69頁; 他卷第75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71頁;他卷第76頁)。 告訴人庚○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177至1 78頁;他卷第83至83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79頁; 他卷第84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181頁;他卷第85頁)。 告訴人戌○○部分: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94頁; 他卷第91頁反面)。 告訴人辛○○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03頁;他卷第139頁) 。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04頁;他卷第139頁反 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05至2 06頁;他卷第140至140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07至208 頁;他卷第141頁)。 告訴人F○○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10頁;他卷第142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15頁; 他卷第145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16頁;他卷第145頁反 面)。 告訴人D○○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一第229至2 30頁;他卷第154至154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231頁; 他卷第155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一第233頁;他卷第156頁) 。 告訴人地○○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72頁;他卷第164頁反 面)。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二第73至74 頁;他卷第165至165頁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75頁;他 卷第166頁)。 告訴人乙○○部分: 1.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見 警卷二第至79頁;他卷第122頁)。 2.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二第80頁、他卷第122頁 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81頁;他 卷第12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份(見警卷二第82頁;他卷第123 頁反面)。 5.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83頁;他卷第124頁)。 告訴人C○○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二第89至90 頁;他卷第127至127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91頁;他卷第128頁)。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93頁;他 卷第129頁)。 告訴人己○○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二第99頁;他卷第132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101頁; 他卷第133頁)。 告訴人亥○○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三第60頁;他卷第135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三第61頁;他 卷第136頁)。 告訴人壬○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四第30頁;他卷第144頁反 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四第33頁;他 卷第147頁)。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四第34頁;他卷第147頁反 面)。 被害人申○○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五第31頁) 。 告訴人酉○○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22頁;警卷八第66頁 ;他卷第93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23頁;警卷八第67頁 ;他卷第9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26頁 ;警卷八第70頁、他卷第95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27頁; 警卷八第71頁、他卷第96頁)。 告訴人巳○○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33至1 34頁;警卷八第77至78頁;他卷第99至99頁反面)。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35頁; 警卷八第79頁;他卷第100頁)。 告訴人卯○○部分: 1.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39頁;警卷八第83頁) 。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45頁;警卷八第89頁) 。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47至1 48頁;警卷八第91至82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49頁; 警卷八第93頁)。 告訴人未○○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52至1 53頁;警卷八第96至97頁;他卷第121頁反面至122頁)。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54頁;警卷八第98頁 ;他卷第102頁反面)。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61頁; 警卷八第105頁;他卷第106頁)。 告訴人戊○○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66頁;警卷八第110頁 ;他卷第108頁反面)。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67頁;警卷八第111頁 ;他卷第1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68至1 69頁;警卷八第112至113頁;他卷第109頁反面至110頁)。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70頁; 警卷八第114頁;他卷第110頁反面)。 5.匯款申請書回條1份(見警卷六第171頁;警卷八第115頁;他 卷第111頁)。 6.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4張(見警卷六第172頁 ;警卷八第116頁)。 告訴人寅○○部分: 1.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74頁; 警卷八第118頁;他卷第112頁反面)。 2.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75頁;警卷八第119頁 ;他卷第113頁)。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76頁;警卷八第120頁 ;他卷第113頁反面)。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81頁 ;警卷八第125頁;他卷第116頁)。 5.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182頁;警卷八第126 頁;他卷第116頁反面)。 6.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警卷六第18 2頁;警卷八第126頁;他卷第116頁反面)。 告訴人天○○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185頁;警卷八第129頁 )。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187頁;警卷八第131頁 )。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99頁; 警卷八第14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 03頁;警卷八第145至147頁)。 告訴人午○○部分: 1.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207頁;警卷八第151頁 ;他卷第118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8頁;警卷八第152頁 ;他卷第118頁反面)。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09至2 11頁;警卷八第153至156頁;他卷第119至119頁反面)。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213頁; 警卷八第157頁;他卷第120頁)。 5.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六第214頁;警卷八第158頁; 他卷第120頁反面)。 告訴人宇○○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17至2 18頁;警卷八第161至162頁)。 2.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六第219頁;警卷八第163頁 )。 3.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六第220頁;警卷八第164頁 )。 4.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228至229 頁;警卷八第172至173頁)。 5.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見警卷六第2 31至235頁、第239至245頁;警卷八第175至179頁、第183至189頁)。 6.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236頁;警卷八第180 頁)。 告訴人癸○○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七第107至1 09頁)。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七第111頁)。 3.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見警卷七第12 5頁)。 4.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七第127頁)。 5.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七第131頁)。 6.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份(見警卷七第133頁)。 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 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7562偵卷第215至215頁反面)。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 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7562偵卷第213至214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 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7562偵卷第218至218頁反面)。 郵局交易明細(吳茂霖)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7 562偵卷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7 562偵卷第216至217頁)。 郵局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7562偵卷第171至173頁;7562 偵卷第219至2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 175頁反面;7562偵卷第212至212頁反面)。 第一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思宏)各1份(見南投警卷第6 1至63頁)。 本院搜索票(黃○○)2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 本院搜索票(玄○○)2份(見警卷二第31至33頁;警卷七第81頁) 。 偵查報告書1份(見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見警卷一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45 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一)被告4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6條於113年7月16 日,均有修正,於同年月31日公布生效,洗錢防制法第14條於113年7月16日修正前之法定刑原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變更為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3年7月16日修正前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減刑事由,修正後移列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減刑事由,新法變更自由刑、罰金刑之上、下限及減刑要件,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刑度上限不得易科罰金,應認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惟被告丑○○、玄○○、B○○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應認本案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較有利,故應分別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論處。 (二)核被告丑○○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 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黃○○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 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玄○○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20)、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被告B○○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附表一編號10)、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又被告丑○○、黃○○、玄○○、B○○、張弘起與其餘所屬系爭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就前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行為人之犯罪行為,依法律概念,在刑法評價上,為犯罪複數之數罪時,依有罪必罰之原則,本應就所犯各罪予以併罰之;然亦有因行為人以一個犯意,為一行為或數行為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實現一個構成要件,而僅構成實質上之一罪者;復有行為人之一行為或數行為,依法係成立數個獨立之罪,僅因基於訴訟經濟等刑事政策,乃以法律明定視為一罪處罰,謂之裁判上之一罪者,均與單一犯意之單一行為,祇單純破壞一個法益之單純一罪有別(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5416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分工細密,自最初部分成員打電話向被害人行騙開始,再至中段由被告4人負責提取、轉交被害人所匯之款項,雖該集團各成員因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可得自形式及外觀上切割為獨立之數行為,然該數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自始即係出於同一犯罪目的、基於同一詐欺取財犯意,包括在同一詐欺行騙之犯罪計畫中,各次被害人亦僅為單一一人,針對同一被害法益,被告4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前後所為各階段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彼此相互緊密結合為一整體犯罪行為,缺一不可,單獨切割或抽離其一即無法成事,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觀念上難以強行分開,如任予割裂為數行為並以數罪併罰論處,反有過度處罰之嫌,是本案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並符刑罰公平原則。故被告4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所為之各階段數個分工行為舉動,應依被害人人數,分別包括評價為1個加重詐欺取財之整體犯罪行為,各僅論以1 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被告4人針對各被害人遭騙款項之提領、轉交行為,均各係 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被告丑○○、黃○○所涉附表一編號1部分;被告玄○○所涉附表一編號20部分;被告B○○所涉附表一編號10部分)、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情節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丑○○所犯28罪、被告黃○○所犯12罪、被告玄○○所犯4罪、被告B○○所犯9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二、科刑: (一)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且為貫徹舉證責任之危險結果所當然,是法院不予調查,而未論以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難謂有應調查而不予調查之違法。查本案檢察官未就被告B○○構成累犯與否及是否加重其刑實質舉證並說明之(檢察官單純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毋庸對被告B○○是否構成累犯進行調查及認定(然其素行狀況仍將於量刑時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二)關於本案被告丑○○、玄○○、B○○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 白犯行,惟應無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說明: 1.按詐欺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 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段規定之立法說明:為使犯本條例詐欺犯罪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同時」使詐欺被害人可以取回財產上所受損害,行為人自白認罪,並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應減輕其刑,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是行為人須自白犯罪,如有犯罪所得者,並應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且所繳交之犯罪所得,須同時全額滿足被害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始符合上開法條前段所定之減刑條件。參照同條例第43條規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者,量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達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其立法說明,就犯罪所得之計算係以①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金額,達500萬元、1億元以上,或②同一詐騙行為造成數被害人被詐騙,詐騙總金額合計500萬元、1億元以上為構成要件。益見就本條例而言,「犯罪所得」係指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同條例第47條前段所規定,如有「犯罪所得」自應作此解釋。再以現今詐欺集團之運作模式,詐欺犯罪行為之既遂,係詐欺機房之各線機手、水房之洗錢人員、收取人頭金融帳戶資料之取簿手、領取被害人受騙款項之「車手」、收取「車手」所交付款項之「收水」人員等人協力之結果,因其等之參與犯罪始能完成詐欺犯行,其等之參與行為乃完成犯罪所不可或缺之分工。法院科刑時固應就各個共犯參與情節分別量刑,並依刑法沒收規定就其犯罪所得為沒收、追徵之諭知,惟就本條例而言,只要行為人因其所參與之本條例所定詐欺犯罪行為發生被害人交付財物之結果,行為人即有因其行為而生犯罪所得之情形,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本應由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從而行為人所須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應為被害人所交付之受詐騙金額。否則,若將其解為行為人繳交其個人實際獲得之犯罪報酬,則行為人僅須自白犯罪,並主張其無所得或繳交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顯不相當之金錢,即符合減刑條件,顯與本條立法說明,及本條例第1條所揭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預防與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並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立法目的不符,亦與憲法保障人民(被害人)財產權之本旨相違,自難採取。又此為行為人獲得減刑之條件,與依刑法沒收新制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精神,宣告沒收其實際犯罪所得,並無齟齬,且係行為人為獲減刑寬典,所為之自動繳交行為(況其依上開民法規定,本即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與憲法保障人民(行為人)財產權之本旨亦無違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2.再者,被告4人縱未實際取得本案提領之全部款項(即被害人 之損害總額),然其等亦自陳參與本案前,有與共犯張弘起、丑○○約定酬勞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方式等語(見本院卷第196至202頁、第231至233頁,各次薪水之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至其等雖於後續陳稱因為是月底才領錢,所以最終並無領到任何薪水云云,然斟酌被告4人於系爭詐欺集團中均屬下游之收水、車手角色地位,其等與系爭詐欺集團之上游成員間並無長期合作之信任基礎,復均供稱因生活經濟窘迫而參與本案,難信其等均會同意待至月底始總結全部薪資,且實務上常見詐欺集團之薪資給付方式均係於當日交付提領之詐欺贓款時即當場結清同日之薪資,此實與被告4人所述薪資計算方式分別係以當日提款總額、日薪等為基礎之模式較為相符。是被告4人此部分辯詞與常理相悖,難信為真,準此,縱未將被告4人之犯罪所得認定為本案提領、轉交之全部款項,然其等仍有實拿之犯罪所得(薪資)未據實以告並繳回,自難認被告丑○○、玄○○、B○○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減刑規定之要件與立法意旨,爰均無減刑優惠之適用。 (三)爰審酌被告4人均正值年輕力壯之際,且其等四肢健全,自 有找尋正當工作以賺取所需之能力,本應端正行止,竟不思以正常途徑賺取財物,圖謀非法所得而以收水、車手方式加入詐欺集團,詐取本案告訴人、被害人財物,價值觀念顯有嚴重偏差,且造成他人損失不貲,並同時使該集團核心不法份子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使詐欺集團更加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民眾間之信賴關係,當應懲戒;另斟酌:1.被告4人之犯罪前科素行狀況(被告B○○前因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64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被告入監服刑後,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112年12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2.被告4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其中被告丑○○、玄○○、B○○均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減刑事由,因想像競合無法割裂適用該等規定);3.被告4人均未與告訴人、被害人等達成和解;4.為賺取生活所需花費之犯罪動機、目的;5.於本案詐欺集團所擔任之角色為收水、車手;6.個別告訴人、被害人損害程度金額高低等節;暨被告丑○○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受僱從事油漆工作,3.未婚、無子女、目前與母親、姐姐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日薪1,900元、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頁);被告黃○○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於人力公司工作,3.未婚、無子女、目前與祖母、伯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固定、須扶養祖母、伯父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33至234頁);被告玄○○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於洗車廠工作,3.未婚、無子女、目前與祖母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月薪3萬1,000元、無人須扶養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頁);被告B○○於本院審理中自陳:1.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2.目前從事務農工作,3.未婚、女友懷孕中、目前與祖母、母親、姐姐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4.收入不固定、須扶養女友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03至204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四)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 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 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7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因之,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則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且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時,亦應考量罪責相當、刑罰目的、各罪關係、侵害法益及罪數暨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準此,本案應依上述實務見解揭示之限制加重原則,考量被告4人本案各次犯行之期間集中程度、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同質性、犯後於偵、審中有無自白等情,就被告4人本案犯行所處之刑,併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 1.按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沒收適用裁判時法)。查分別自被告4人扣案之行動電話4支(廠牌、型號、內含SIM卡門號詳如附表一所示),為被告4人涉犯本案各次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199頁、第201頁、第202頁、第233頁),自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按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故被告4人提領詐欺贓款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因該等帳戶均遭警示凍結,現狀下無再持以犯罪之風險,沒收與否應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 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4人分別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與上游成員約定之薪資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前已述及,是被告4人各次犯行實施後,實際支配之犯罪所得應依附表二所示方式計算,計算後之犯罪所得自應依法於被告4人各次附表一所示犯行之主文下諭知沒收,且因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雖有義務沒收行為人經手全部詐欺贓款之規定,然本院依前揭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衡酌後,認本案卷證顯示被告4人均僅屬聽命行事、轉交詐欺贓款之共犯等下游成員,難信其等有實際取得附表一所示提領、洗錢之全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若對其等宣告沒收本案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恐有過苛,此部分爰不予宣告沒收,末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時間 人頭帳戶 詐騙方式及分工 提款車手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相關證據 所宣告之罪及所處之刑 1 子○○(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8日11時27分許 吳茂霖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9時27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14至116頁、第119至120頁;他卷第51頁反面至54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丙○○(未告) 10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21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9時28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各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警卷一第122至125頁、第131至133頁;他卷第55頁反面至57頁、第60至61頁;南投警卷第49至5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NL-0673)1份(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第75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第一銀行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林思宏)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63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9日9時29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37分 6萬元 10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28分許 林思宏所有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113年6月9日9時56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9時57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8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9分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9分 2萬元 3 丁○○(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9日10時16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9日11時9分 1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39至141頁;他卷第64至65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E○○(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0時40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9分 6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47至155頁;他卷第68至72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0時42分許 113年6月10日11時10分 1萬元 5 辰○○(提告) 1萬4,000元 113年6月10日12時8分許 A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3時5分 4萬4,000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67至171頁;他卷第74至7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甲○○(未告) 1萬元 113年6月10日12時27分許 A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提供臺灣彩券明牌,需先繳交入會費,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3時26分 2萬7,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159至164頁;警卷三第51至56頁;他卷第78至80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吳茂霖)各1份(見7562偵卷第165至169頁反面、第209至211頁;南投警卷第57至59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萬元 113年6月10日13時32分許 A○○ 113年6月10日14時12分 9,000元 7 庚○(提告) 2萬5,000元 113年6月10日11時3分許 吳志鳴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B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46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177至181頁;他卷第83至85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175頁反面、第212至212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戌○○(提告) 1萬元 113年6月10日11時34分許 B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0日11時47分 1萬5,000元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一第194頁;他卷第91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吳志鳴)1份(見7562偵卷第175至175頁反面、第212至212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申○○(未告) 2萬8,000元 113年6月16日12時18分許 辛浩瀚所有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C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賴○芸 113年6月16日12時28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五第3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6日12時29分 8,000元 10 卯○○(提告) 7,200元 113年6月17日10時15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1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39頁、第145至149頁;警卷八第83頁、第89至9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未○○(提告) 1萬2,000元 113年6月17日10時17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4分 1萬3,000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52至154頁、第161頁;警卷八第96至98頁、第105頁;他卷第102頁反面、第106頁、第121頁反面至122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戊○○(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7日11時6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54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申請書回條各1份、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截圖4張(見警卷六第166至172頁;警卷八第110至116頁;他卷第108頁反面至11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寅○○(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7日11時53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業者之LINE帳號,並向被害人佯稱欲請其代訂購商品,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7日11時55分 1萬1,000元 ⑴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寅○○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警卷六第174至176頁、第181至182頁;警卷八第118至120頁、第125至126頁;他卷第112頁反面至113頁反面、第116至116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天○○(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2分許 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1時18分 2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85至187頁、第199至201頁;警卷八第129至131頁、第143至147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8日11時19分 2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19分 1萬元 15 午○○(提告) 1萬元 113年6月18日11時22分許 C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1時31分 1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ATM轉帳交易明細1張(見警卷六第207至209頁、第213至214頁;警卷八第151至158頁;他卷第118至120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宇○○(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8日12時20分許 ⑴第1層:王靖瑜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於113年6月18日14時51分許轉入C帳戶) ⑵第2層:C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第1層人頭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第2層人頭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8日15時7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宇○○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23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見警卷六第217至2208頁、第228至236頁、第239至245頁;警卷八第161至164頁、第172至180頁、第183至189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臺灣銀行交易明細(辛浩瀚)1份(見警卷五第2-1至2-3頁、警卷六第20-3至20-5頁、7562偵卷第176至177頁、第215至215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D○○(提告) 8萬元 113年6月18日12時50分許 黃晏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18日13時16分 6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一第229至233頁;他卷第154至15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7562偵卷第171至173頁、第219至220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8日13時18分 2萬元 18 酉○○(提告) 10萬元 113年6月19日9時50分許 宋昱賢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D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9日10時34分 2萬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六第122至123頁、第126至127頁;警卷八第66至67頁、第70至71頁;他卷第93頁反面至9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第213至214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0時40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1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2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2分 2萬元 19 巳○○(提告) 5萬元 113年6月19日11時57分許 D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如需借款,須先繳交相關費用,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B○○ 113年6月19日12時35分 2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六第133至135頁;警卷八第77至79頁;他卷第99至100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宋昱賢)1份(見警卷六第20-1至20-2頁、7562偵卷第178至178頁反面、第213至214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4,含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2時38分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2時52分 1萬元 20 地○○(提告) 10萬元 113年6月19日11時43分許 謝沁宜所有郵局00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E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不實業者之LINE帳號,並向被害人佯稱欲請其代訂購商品,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21分 6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72至75頁;他卷第164頁反面至166)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第216至217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年6月19日12時22分 5萬1,000元 21 乙○○(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19日12時22分許 E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係其親友,急需借錢,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32分 2萬元 ⑴乙○○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二第79至83頁;他卷第122至124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郵局交易明細(謝沁宜)1份(見7562偵卷第170至170頁反面、第216至217頁)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C○○(提告) 5萬元 113年6月19日10時40分許 黃晏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人頭帳戶(下稱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0時52分 5萬元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二第89至93頁;他卷第127至127頁反面至129)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己○○(提告) 6萬5,000元 113年6月19日12時35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玄○○ 113年6月19日12時41分 6萬5,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二第99至101頁;他卷第132至13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5 PRO,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亥○○(提告) 3萬元 113年6月21日13時9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其開通網路賣場,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A○○ 113年6月21日13時26分 4萬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三第60至61頁;他卷第135頁反面至136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癸○○(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22日9時42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投資獲利,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0時31分 7萬元(與編號26合併提領) 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ATM轉帳交易明細各1張(見警卷七第107至111頁、第125至127頁、第131至133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辛○○(提告) 2萬元 113年6月22日10時19分許 F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0時31分 7萬元(與編號25合併提領)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203至205頁、第207至208頁;他卷第139至141頁)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F○○(提告) 1萬8,060元 113年6月22日10時51分許 F帳戶 於網路刊登不實販賣商品之廣告,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黃○○ 113年6月22日11時42分 1萬9,000元 ⑴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一第210頁、第215至216頁;他卷第142頁反面、第145至145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2 PRO,含門號○九八○○七○○一○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壬○ (提告) 3萬1,012元 113年6月22日13時57分許 F帳戶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可其開通網路賣場,致其陷於錯誤,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左列帳戶。嗣右列提款車手於右列時間提領右列款項後交與丑○○,丑○○再依指示將上開款項繳回系爭詐欺集團。 宙○○ 113年6月22日14時9分 3萬1,000元 ⑴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見警卷四第30頁、第33至34頁;他卷第至144頁反面、第147至147頁反面) ⑵自願受搜索同意書3份、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各4份、扣案手機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丑○○)23張、提領照片90張(見警卷一第43頁、第53至59頁、第65至107頁;警卷二第35至43頁、第61至65頁;警卷三第37頁、第39頁、第47頁;警卷四第21頁、第23頁、第25頁;警卷五第23至25頁;警卷六第73至79頁、第91至119頁;警卷七第77至79頁、第85至93頁;警卷八第35至41頁、第49至63頁;南投警卷第65至69頁;7562偵卷第17至19頁反面、第33至44頁、第55至59頁、第83至87頁、第221至265頁;他卷第26至48頁)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黃晏伶)1份(見警卷七第23頁、7562偵卷第174至174頁反面、第218至218頁反面) ⑷本院搜索票4份、指認犯罪嫌疑紀錄表5份、偵查報告書1份(見警卷一第37至39頁、第61至64頁;警卷二第31至33頁、第45至51頁;警卷三第29至35頁、第83至89頁;警卷七第81頁、第95至98頁;警卷八第45至48頁;7562偵卷第26至29頁、第59至63頁、第88至89頁反面、第144至151頁;他卷第2至17頁反面) 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廠牌型號:IPHONE 11,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被告 犯罪所得計算方式 (新臺幣) 附表一提領款項編號 計算式及計算結果(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丑○○ 提領金額之1.5%(見本院卷第198頁) 1 20000×1.5%=300 2 200000×1.5%=3000 3 10000×1.5%=150 4 70000×1.5%=1050 5 44000×1.5%=660 6 36000×1.5%=540(與黃○○之提領金額計算基準不同) 7 20000×1.5%=300 8 15000×1.5%=225 9 28000×1.5%=420 10 20000×1.5%=300 11 13000×1.5%=195 12 20000×1.5%=300 13 11000×1.5%=165 14 50000×1.5%=750 15 10000×1.5%=150 16 20000×1.5%=300 17 80000×1.5%=1200 18 100000×1.5%=1500 19 50000×1.5%=750 20 111000×1.5%=1665 21 20000×1.5%=300 22 50000×1.5%=750 23 65000×1.5%=975 24 40000×1.5%=600 25 70000×1.5%÷2=525(與編號26合併提領) 26 70000×1.5%÷2=525(與編號25合併提領) 27 19000×1.5%=285 28 31000×1.5%=465 黃○○ 提領金額之1.5%(見本院卷第232頁) 1 20000×1.5%=300 2 200000×1.5%=3000 3 10000×1.5%=150 4 70000×1.5%=1050 5 44000×1.5%=660 6 27000×1.5%=405(與丑○○之提領金額計算基準不同) 7 20000×1.5%=300 8 15000×1.5%=225 17 80000×1.5%=1200 25 70000×1.5%÷2=525(與編號26合併提領) 26 70000×1.5%÷2=525(與編號25合併提領) 27 19000×1.5%=285 玄○○ 每提領1,000元分得100元(經換算為提領金額之10%,見本院卷第200頁) 20 111000×10%=11100 21 20000×10%=2000 22 50000×10%=5000 23 65000×10%=6500 B○○ 每日3,000元(見本院卷第202頁) 10 3000÷4=750(提領日:113年6月17日) 11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2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3 3000÷4=750(提領日:同上) 14 3000÷3=1000(提領日:113年6月18日) 15 3000÷3=1000(提領日:同上) 16 3000÷3=1000(提領日:同上) 18 3000÷2=1500(提領日:113年6月19日) 19 3000÷2=1500(提領日: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