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YDM-113-附民-124-202410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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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原 告 呂侑蓁 被 告 詹家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171 號改分為113 年度金簡字第19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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