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YDM-113-附民-314-202410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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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劉尉仕 被 告 郭益誠 夏郁翔 林晉嘉 劉芃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芃盷雖現經本院發佈通緝,然原告主張被告郭益誠、 夏郁翔及林晉嘉與被告劉芃盷為加重詐欺之共同正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爰將郭益誠及夏郁翔與林晉嘉(113年度金訴字第398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劉芃盷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