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3-附民-337-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李舒茜 被 告 黃瑞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黃瑞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李舒茜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