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附民-353-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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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3號 原 告 王思懿 住○○市○○區○○路○段0巷0弄0號四 樓 被 告 林宥兌 住雲林縣○○市○○里00鄰○○路000巷00○0號 蔡明修 徐雅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思懿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被告林宥兌、 蔡明修、徐雅綺之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