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附民-359-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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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周冠良 被 告 陳珊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據以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審理後就刑事案件為無罪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鄭富佑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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