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YDM-113-附民-362-202411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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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2號 原 告 劉鳳娥 被 告 歐栢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3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劉鳳娥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63號,被告歐栢廷加 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啓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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