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M-113-附民-397-202501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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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7號 原 告 李雅涵 被 告 陳慧宇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簡字第32號、第33號(原案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571號、第7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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