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附民-410-2024110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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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曉蓉 被 告 徐雅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請求及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2300,801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詐欺案件,被告徐雅綺被 起訴詐欺原告林曉蓉部分,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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