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3-附民-420-2025033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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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賴振評 法定代理人 張永堅 訴訟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鄭有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7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有良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 第7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張又中判決有罪,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