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YDM-113-附民-482-202411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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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2號 原 告 李彥璋 林珊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張嘉珉律師 杜哲睿律師 被 告 吳志邦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287號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