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YDM-113-附民-499-202410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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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翁明得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葉彥麟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50號 刑事判決判處徒刑在案,原告固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刑事訴訟程序業於113年8月28日辯論終結,於113年9月25日宣判,迄今尚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無訛,而原告係於113年9月26日具狀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可證,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上開法律程式,其訴為不合法,應與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另查,原告業於113年2月19日與被告成立和解,原告自得執該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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