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M-113-附民-505-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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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05號 原 告 林宥蓁 被 告 周勁昊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訴字第589 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2 月 19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