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YDM-113-附民-513-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謝易訓 送達代收人 施芮淳 被 告 王奕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奕蓁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謝易訓於113年10月14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原告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上 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