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附民-516-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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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曾金順 被 告 曾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75號), 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曾美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曾金順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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