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YDM-113-附民-530-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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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0號 原 告 甲○○ 住嘉義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柏雅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對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被告乙○○家庭暴力 之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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