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YDM-113-附民-578-20241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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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陳瑞山 被 告 賴昱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賴昱成涉犯刑法第 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雖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偵字第8155號提起公訴,且原告陳瑞山固於113年11月21日就前開案件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起訴書、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本院索引卡查詢結果(見本院卷第45、47至49、3、51至57頁)在卷可稽,顯見原告係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當無於刑事程序可資附麗。是原告提起之訴顯不合法,依上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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