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M-113-附民-587-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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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原 告 林妤葳 被 告 NGUYEN VAN TRUONG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4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林妤葳就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 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收文戳可知。然上開刑事案件就被告NGUYEN VAN TRUONG(越南籍,中文姓名:阮文長)部分,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是原告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 仍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具狀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倘本件刑事案件經合法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直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