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M-113-附民-638-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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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38號 原 告 黃文增 被 告 呂秝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黃文增固對被告呂秝溱以被告詐欺導致原告受損 害等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經本院查詢結果,此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憑,是按前述規定及判決意旨,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即無從附麗於刑事程序中為之,是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得在前開案件繫屬本院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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