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YDM-113-附民-642-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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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張澧義 被 告 鄭威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足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針對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13號詐欺案件,該案雖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然尚未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於無刑事訴訟繫屬之情形下,對於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 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粘柏富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