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3-附民-648-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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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48號 原 告 嚴紫瑄 被 告 詹蕙茹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4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亦即非犯罪之被害人或非犯罪所生之損害,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附字第1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雖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3年度偵字第1131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然依起訴書所載及本院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可知被告係加入詐欺集團後,依指示持偽造特種文書、偽造私文書對原告行使,藉此詐欺被告,以取得款項,然原告準備交付被告之款項均係假鈔(嗣已發還原告),且被告旋為埋伏之員警逮捕而未詐得任何財物。顯見原告並未因被告上開加重詐欺等犯行而受有損害。此外,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除本案犯行外,另曾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原告而騙得款項。是以,縱使原告因同一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對其所為之詐欺犯行而受有損害,然該部分被害事實並非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範圍,自不得於本案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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