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交易-146-2025032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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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104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 件案號:114年度嘉交簡字第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錦珊於民國113年6月18 日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嘉義縣梅山鄉台三線道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同路266.4公里處時,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左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操控失當擦撞對向停等紅燈之由第三人劉家豪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及由第三人簡廷翰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被告於肇事後將其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停放在同向慢車道,應注意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應依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於車後30至100公尺處擺放警告設施,警告後方駕駛人注意,適有告訴人詹昆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同車道駛來,亦疏未注意行經劃有分向限制線路段,未注意車前狀況,由後撞擊前方已肇事之被告之上開自用小客貨車,造成告訴人受有下巴8公分、2公分、2公分、1.5公分撕裂傷共4處、下巴2×1公分皮膚缺損、肢體多處擦傷、頭部外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