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M-114-交易-40-202502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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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譽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譽錄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裕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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