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M-114-交聲再-1-20250109-1
字號
交聲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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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聲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人 即受判決人 高素蘭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素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 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再審人即受判決人高素蘭不服本院113年度交簡 上字第34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再審人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爰命聲請再審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