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DM-114-交訴-12-20250327-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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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朝於民國113年9月16日13時5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義市東區彌陀路外側慢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彌陀路與忠義堤防道路之交岔路口時,應注意應遵守燈光號誌,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越紅燈行駛,適有告訴人温婷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同向前方路口待轉區等依綠燈號誌指示起步往東行駛,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後,受有臀部挫傷、左側小腿擦傷、右側腕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附本院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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