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YDM-114-侵附民-1-20250212-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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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N000-A112019(真實姓名年籍及居住地址詳卷) 被 告 許修華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3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 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四、查被告因強制猥褻案,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以113年 度侵訴字第36號終結在案,此有前開判決書在卷足憑。而本案原告BN000-A112019係於本案終結後之「114年2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程序終結,本院已無訴訟繫屬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另本件係因本院刑事程序已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自無既判 力,原告尚得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具狀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或依法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