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CYDM-114-單禁沒-11-20250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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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柏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毒偵字第523 號、114 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驗餘淨重計各為陸點貳柒柒公克、 、壹點玖伍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煙草檢品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結果,檢出大麻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6.277 公克、1.956 公克),有該院民國113 年2 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 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