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單禁沒-16-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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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3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大麻植株1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鴂定,惟扣案之大麻活株1株係屬於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附卷可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屬第二級毒品,製造大麻係將栽種 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持有,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設有刑責規定。而大麻植株為自大麻種子發育而來,可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亦係違禁物而禁止持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3年度偵字第10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而該案扣得之大麻植株1株,經鑑定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818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然扣案物於查獲時係未經乾燥之植株,有扣押證物照片(偵卷第46頁反面)在卷可參,尚非屬第二級毒品,然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惟其聲請既為正當,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又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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