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單禁沒-17-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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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嘉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 字第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重共計 零點壹玖陸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嘉偉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而其中114年度戒毒偵字第4號案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於民國111年9月21日17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龍富九路與龍鎮二街交岔路口,自被告處所扣得海洛因2小包(驗餘淨重0.0445公克、0.1520公克),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書(草療鑑字第1110900431號)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就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由嘉義地檢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 第1、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  ㈡被告因上開案件於111年9月21日經警查獲時,扣得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0.0445公克、0.1520公克,共計0.1965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含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900431號)、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且因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海洛因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海洛因,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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