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DM-114-單禁沒-21-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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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緯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2年度緩字第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伍包(含包裝袋 伍只,總毛重拾伍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緯宸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所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誤載為安非他命)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363號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2月23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7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毒品咖啡包5包均為金色包裝,經抽驗1包後,鑑定結果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附卷可佐(毒偵字第1411號卷第45頁),認其餘相同包裝物應均含相同成分,是上開扣案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