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YDM-114-單禁沒-23-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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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氏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1 年偵字第2369號、114 年度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四級毒品西布曲明成分之「X3」膠囊壹罐、「X7」膠 囊伍罐(總淨重分別為拾壹點壹陸公克、伍拾貳點陸伍公克)均 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X3」膠囊1 罐、「X7」膠囊5 罐經送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取樣檢驗結果,均檢出   西布曲明成分(總淨重分別為11.16公克、52.65公克),有   該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民國111 年3 月18日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書2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四級毒品無訛,屬違禁   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   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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