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單禁沒-25-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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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龍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 24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8包(重量分別為0.41公克、3.29公克、1.25公克 、0.88公克、0.4公克、1.06公克、2.03公克、1.85公克)、甲 基安非他命8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318公克、0.878公克、3.8 11公克、0.98公克、0.65公克、3.74公克、4.111公克、5.621公 克)以及大麻3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083公克、0.072公克、0 .158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龍卿所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部 分,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毒品分別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第二級毒品大麻3包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2年11月22日出具之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113年4月16日分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2472號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查閱全卷(含執行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粉末8包經送鑑定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晶體8包 經送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之植物3包經送鑑定均檢出大麻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22日出具之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9日、113年4月16日分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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